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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山市物流行业协会章程

 

唐山市物流行业协会章程

 

第一章    

 

第一条  唐山市物流行业协会是由全市物流企业和相关工商企业,以及物流科研、教学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市性、行业性社会团体,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    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唐山市。

第二条  会宗旨是: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以建设国家科学发展示范区为契机,以“沟通、共赢、和谐、发展”为宗旨,以“服务会员、服务行业、服务社会”为准绳。本协会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,沟通政府与企业,在行业内积极开展各项活动,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;加强行业自律;建立信息网络,提供信息服务,为促进唐山现代物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,为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物流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而努力奋斗。

本协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

第三条  本协会的登记机关是唐山市行政审批局,管理机关是唐山市民政局。

本协会接受登记机关、管理机关、党建领导机关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四条  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

第五条  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唐山市

 

 

第二章  党组织建设

 

第六条  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本协会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有关规定,按照组织程序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上级党组织是 中国共产党唐山市社会组织委员会

第七条  本协会变更或注销涉及党员变化时,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,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。

第八条  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“双向进入、交叉任职”,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、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。党组织应强化思想政治引领,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。

第九条  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,支持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。

    

 业务范围

 

第十条  本协会的业务范围:

    (一)贯彻国家有关物流产业发展方针、政策和法规,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,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诉求,维护企业合法权益;

    (二)受政府委托,组织和实施行业调查与行业统计,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、行业产业政策、经济立法等建议,并参与有关活动;

(三) 开展市场调查,分析市场形势,开发信息资源,建立信息网络,为会员、政府部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;

(四)推进本行业的企业改革与产业发展,组织经验交流会、研讨会,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。

(五)组织有关现代物流、电子商务、连锁经营等经济理论与实务研究,举办各种类型学术讨论会、报告会,促进现代物流经营管理理论水平的提高。

(六)开展行业自律,制定行规行约,参与有关物流方面国家、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在制修订,参与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在质量认证,组织会员单位开展A级物流企业综合评估,不断提升企业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。

(七)采取多种形式为会员企业培训各种专业人员,提高物流产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。

(八)协助政府加强行业法制建设,促进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市场秩序建立,接受委托参与协调行业之间在经济、法律关系,调解会员之间纠纷,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。

(九)经有关部门批准,组织本行业开展各项与国外有关经济组织和物流团体的合作与交流。

(十)经有关部门批准,组织全国性和区域性物流设备、技术等商品的交易活动,促进电子商务、物流配送、政府采购、连锁经营、代理制等新型营销方式的发展,提高现代物流产业科技含量,以信息化带动现代物流产业的现代化。

(十一)编辑出版发行会刊、年鉴、资料和出版物。

(十二)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。    

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
    

   

 

第十一条  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

第十二条  拥护本协会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

(一)拥护本协会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
    (三)在本行业内有一定影响;

)具有合法经营资格。

第十三条 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  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;

(三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

1.单位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;

2.申请入会者免冠照片两张;

(四)由理事会讨论通过;

)由本理事会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

第十四条 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加本协会活动并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;

)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;

(五)享受本会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;

)退会自由。

第十五条 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
(二)执行本协会的决议;
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四)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;

(五)向本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六)不得泄露本会秘密;

(七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。

第十六条  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警告;

(二)通报批评;

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
(四)除名

第十七条  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八条  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
(一)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二)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协会活动;
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
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;

第十九条  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二十条  本协会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

 

 组织机构

 

第一节  会员大会

 

第二十一条  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决定本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;
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,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;
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七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;

(八)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;

(九)决定名称变更事宜;

(十)决定终止事宜;

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二十二条  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。

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。

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。

第二十三条  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 10 %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
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。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协会一名负责人主持。

第二十四条  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本协会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选举理事,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/2;

罢免理事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投票通过;

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;

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
 

第二节   理事会

第二十五条  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     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33人,且不得超过会员的1/3,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。

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,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三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六条  理事的选举和罢免:

(一)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,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
(二)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6个月,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监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;

理事会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理事、监事、本协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,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3 个月报管理机关备案;

经管理机关备案后,召开会员大会,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/5 。

第二十七条  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,报理事会备案

第二十八条  理事的权利:

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协会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

(四)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

第二十九条  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协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
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
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

(四)不从事损害本协会合法利益的活动;

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协会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
(六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

(七)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

第三十条 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负责人;

(三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;

(四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(五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

(七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;

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    (九)领导本协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

(十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
(十一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(十二)制定信息公开办法、财务管理制度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重要的管理制度;

(十三)决定本协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;

十四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三十一条  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三十二条  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    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
第三十三条  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

罢免负责人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通过。

第三十四条  选举负责人,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/3。

第三十五条 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:(一)负责人的调整;(二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;(三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。

第三十六条  会长或者1/5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
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协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
 

    负责人

 

第三十七条  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,副会长7名,秘书长1名。

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/3

本协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
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
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一般为专职;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七)无法律法规、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;

会长、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、秘书长,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。

第三十八条  本协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连任不超过2届。

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,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。

第三十九条  秘书长本协会法定代表人。

因特殊情况,经会长推荐、理事会同意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机关、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。
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四十条  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,不再履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。由本协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本协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
第四十一条  会长履行下列职责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向会员大会、理事会报告工作;

(四)行使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
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。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。

第四十二条  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:

(一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二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
(四)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
(六)拟定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
(七)拟定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;

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四十三条  会员大会、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。会议纪要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

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向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。

 

    监事

第四十四条  本协会设监事3名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

本协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。

第四十五条  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

(一)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
(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
第四十六条  本协会的负责人、理事和本协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四十七条  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    (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(二)对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
(三)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提出提案;
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党建领导机关、行业管理部门、登记机关、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。

第四十八条  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
第四十九条  监事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协会承担。

  

 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

 

第五十条  本协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协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,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、发展会员,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。

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开展活动,应当使用冠有本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,并不得超出本协会的业务范围。

第五十一条 本协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
第五十二条 本协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,不在名称中冠以“中国”、“中华”、“全国”、“国家”等字样,并以“分会”、“专业委员会”、“工作委员会”、“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”、“代表处”、“办事处”等字样结束。

第五十三条 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负责人,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
第五十四条 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。

第五十五条 本协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管理机关。同时,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
 

 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

 

第五十六条 本协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规程。建立《会员管理办法》、《会费管理办法》、《理事会选举规程》、《会员大会选举规程》、《分支机构管理办法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。

第五十七条 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协会场所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五十八条 本协会证书、印章遗失时,经理事会2/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,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。如被个人非法侵占,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。

第五十九条 本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,可以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

 

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 

第六十条  本协会收入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、提供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六十一条  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本协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,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
第六十二条  本协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协会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。

第六十三条  本协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六十四条  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六十五条  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六十六条  本协会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。

第六十七条  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,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
第六十八条  本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社团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
第六十九条  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协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 

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

 

第七十条  本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,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机构、接受捐赠、信用承诺、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。

本协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,   任命或指定 1 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,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、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,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、吹风会、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。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,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。

第七十一条  本协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

第七十二条  本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、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,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。

 

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 

第七十三条  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七十四条  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,经同意,在30日内报登记机关核准。

 

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 

第七十五条  本协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,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七十六条  本协会终止前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七十七条  本协会经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七十八条  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党建领导机关、登记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
 

章   

 

第七十九条  本章程经 2023  11  18 日第 13 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八十条 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。

第八十一条  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 

协会电话:13703257509 协会传真:13703257509 协会邮箱:623065705@qq.com
协会地址:唐山市路北区唐山金融中心3号楼13层 备案号: 冀ICP备2020030258号-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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